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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芜湖离婚律师:夫妇自己赚钱自己用算不算有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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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由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因此在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使用权,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出租的丈夫或妻子的个人所有权,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妻一方父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五、父母为子女婚姻支付的购房投资是否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投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可以认定父母的购房投资明确表示为给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规定中的应当认定,是从社会常识出发,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含义不明确的情况下,推定为赠与。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该规定不能适用。当然,这种证据应该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作出的陈述或证明不是赠与的意思,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在实践中,从社会常识出发,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为明确赠与给子女一方,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一般应认定向双方赠与,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并证明出资人明确向一方赠与。这部分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虽然司法解释(2)中的规定仅限于购房投资,但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投资也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的归属认定。

  第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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